從2012年2月1日開始,對合格(PVoC)標準方案進行預出口驗證。新的PVoC合同從2015年5月1日開始。PVoC的目標是確保所有進口的受監管產品在裝運前都符合坦桑尼亞的技術法規(即坦桑尼亞或其他經批準的國際標準)。由PVoC合作伙伴發出的合格證書(CoC)應提供清關。
目標和原則
應用PVoC方案的主要目標是:
a)確保產品質量、健康、安全、環保
坦桑尼亞人,這反映在受管制產品的范圍內。
b)盡量減少通過不安全和不合格的貨物進入坦桑尼亞的風險在出口國家實施合格評定活動。這是否有助于確保消費者不受不安全和不達標的影響而坦桑尼亞的制造商則沒有受到不公平的待遇競爭。
c)禁止假冒偽劣產品的進入。
d)通過消除
在到達入口點時進行驗證e) PVoC方案的指導原則是基于技術第5條貿易壁壘(TBT/WTO),要求技術上的要求。適用于外國產品的標準也必須適用于國內工業產品。
責任
1.進口商
確保他們的供應商熟悉進口產品的質量要求載有受規管產品的貨物,須附有整合(CoC)。
2.出口商
確保貨物在裝運前符合質量和法規要求進行測試并從指定的PVoC合作伙伴那里獲得必要的CoC。
關鍵特性
每一批進口貨物,包括受管制的產品,都應是附有由PVoC國家頒發的合格證書(CoC)之前的辦公室(由經授權的PVoC承包商操作和管理的辦公室)裝運。
需要PVoC證書,以確保順利通關出貨量在坦桑尼亞。 PVoC證書確認產品符合坦桑尼亞相關規定技術法規和/或批準的標準。
可通過三種途徑出口受監管的產品
關于出口商類型和裝運頻率
PVoC包含合格評定
根據產品風險評估和產品注冊方案進行檢驗為出口商和進口商提供限度的展示靈活性遵守經批準的技術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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