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春秋裝 春執勤 澳毛 混紡 新版 工藝 等
五)防寒服。
南北溫區、寒區、高寒區首次發防寒服1件(南北溫區為短款,寒區、高寒區為長款),南北溫區使用年限8年,寒區、高寒區使用年限6年,期滿換發1件。
第十六條 鞋類
(一)單皮鞋。
首次發單皮鞋1雙,使用年限2年,期滿換發1雙。
(二)皮涼鞋。
熱區、亞熱區、南北溫區首次發皮涼鞋1雙,使用年限3年,期滿換發1雙。
寒區、高寒區長期從事戶外執法工作人員首次發皮涼鞋1雙,使用年限5年,期滿換發1雙。
(三)棉皮鞋、毛皮靴。
南北溫區首次發棉皮鞋1雙,使用年限4年,期滿換發1雙。
寒區、高寒區首次發毛皮靴1雙,使用年限6年,期滿換發1雙。
第十七條 標志類
(一)帽徽。
男士發大帽徽2枚,女士發大帽徽1枚、小帽徽1枚,損壞后交舊領新。
(二)臂章。
首次發臂章2副,損壞后交舊領新。
(三)肩章。
首次發硬肩章、軟肩章、套式肩章各2副,損壞后交舊領新。
(四)胸徽。
首次發硬、軟胸徽各2枚,損壞后交舊領新
新式城管執法標志服裝 城管服裝
五)胸號。
首次發硬、軟胸號各2枚,損壞后交舊領新。
(六)領帶。
首次發領帶1條,損壞后交舊領新。
(七)腰帶。
首次發腰帶2條,使用年限3年,期滿換發1條。
第五章 配發管理和監督
第十八條 首次配發時,各地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種類和標準配發制式服裝和標志。
第十九條 首次配發次年起,各地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種類和標準,根據著裝人員申請換發制式服裝和標志。著裝人員也可在個人年度定額內自主選配制式服裝,但須符合執法工作實際需要并滿足下列條件:
(一)僅限于選擇與自己性別和身材相符的制式服裝;
(二)鞋類每年度限選配一雙;
(三)防寒服每4年限選配一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