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昨天,上海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26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上海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條例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有委員提出,按規定企業申請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者綜合計算工時制前,必須經過與職工協商的程序,這一意見予以采納。條例規定,“中小企業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等原因,經與職工協商可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者綜合計算工時制。”
相關金融創新的最新實踐成果,對于促進本市中小企業的發展有積極意義,立法加強了在金融支持方面的內容。條例規定,“本市建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引導社會資本創辦創業投資企業,發展股權投資基金,支持高新技術產業等領域的中小企業發展。”“本市鼓勵融資租賃、典當、信托等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服務。”同時還規定,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金融機構建立小企業金融服務專營機構,并配合國家金融管理部門建立專門考核指標體系,引導金融機構提高對中小企業的規模和比重。